《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为维护广州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经营管理、维修质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情况开展诚信评价,依法公开诚信评价结果并加强结果运用,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明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条件
根据《修订草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难度大,危险系数高,是机动车维修行业重点监管对象。《修订草案》细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条件,明确专用维修车间、停车场的面积和高度标准,以及防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等设备配备要求。规定维修工位或者地沟设施需配备专用的通风装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实行明码标价
《修订草案》注重权益维护,对服务公开、维修前诊断、配件使用、质量保证、禁止行为等作出详细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例如,《修订草案》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常用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前诊断,如需收取维修诊断费用,应当提前告知托修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维修前诊断。
《修订草案》注重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修订草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诚信建设,分级分类公布备案经营者名单,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经营管理、维修质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情况开展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将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便于消费者选择合法诚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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